2004年10月1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家庭旅馆”应颁发法律通行证
解放

  在武汉读大学的小张国庆假期到上海旅游,行前他在网上寻找住处,结果不少网友都推荐了普善路上的一家“家庭旅馆”。
  当小张辗转找到这家位于居民小区里的“家庭旅馆”时,不禁大喜过望:环境整洁,冰箱、洗衣机、微波炉等,-./也一应俱全,房价却低得诱人——每天才65元!价廉物美,小张十分满意。
  “家庭旅馆”其实就是业主将空闲的住房短期出租给他人。这一现象在沪上并不鲜见。类似的“家庭旅馆”目前还处于一种“自发”状态,缺乏正规管理。至于“家庭旅馆”这种经营形式是否合法、该不该上税,不少“老板”心中也没数。
  笔者以“家庭旅馆”经营者的身份拨通了上海市工商局的咨询电话,工作人员表示,经营旅馆须先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特殊行业,然后再办理营业执照。但目前还没有法规对“家庭旅馆”的性质做出界定,因此也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。房地管理局相关部门告诉记者,房屋租赁必需签订租赁合同,对出租时间等必需有明确规定,至于“家庭旅馆”究竟属于什么性质,目前也不明确。
  公安部门也表示了差不多的意见,有关工作人员表示:“家庭旅馆”负责人至少应到街道登记备案,按时缴税。据了解,目前许多“家庭旅馆”都未办理任何证件,也不向顾客出具发票。这些“家庭旅馆”“躲”在居民小区里,从外表看不出任何特征,经营方式也以住客在网上“口口相传”为主,因此给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。
  国内一些地区针对这一现象已出台相关政策法规。如旅游胜地三亚市今年8月1日起试行的《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》,对“家庭旅馆”的安全、卫生条件等均做了量化规定。(解放)